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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東佳工程行、廖奎杰、廖建富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東佳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是否撤回對相對人廖奎杰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廖奎杰業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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