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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提示日為「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提示日期。(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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