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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 原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准予本票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46號 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提示日為「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提示日期。(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 無效提示)。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居 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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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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