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46號
- 聲請人
-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海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提示日為「114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提示日期。(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NGUYEN MINH HIEU 阮明孝(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