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張善貽、王聖颯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1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 10,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