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施翔祐
- 原告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張善貽、王聖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1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 10, 400,000元〞之本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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