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 聲請人
-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田東寅、田諺
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相對人田諺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田東寅、田諺
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相對人田諺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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