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鴻翔
- 原告與聲請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
- 被告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相 對 人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翔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送達於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4年1月2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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