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子汀
- 原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林奕圻、陳文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陳文雄之年籍資料、住所地址,並提出相對人陳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確認和宸交通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和宸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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