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蕙宜
- 原告愛留彼此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 000號0樓之0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雀客旅館台南永康分公司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因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無雀客旅館台南永康分公司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聲請狀證物欄位記載本票「正本」一紙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已於遞狀當場領回)。 ㈢提出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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