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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聲請人
翊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家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陳報本件提示日為何?(聲請狀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相對人王「家宜」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自「102年4月8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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