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聲請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應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