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莊佳貴
- 原告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朱鏡儒、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6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 應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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