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沛臻、聲請對於相對人可朵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李沛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朵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究為「可朵有限公司」或「江佩蓉」?(因依票載發票人為「江佩蓉」) ㈡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於「110年3月13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發票日及票據號碼是否誤載?請 查明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所載之本票到期日「111年9月13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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