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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慶煌即慶煌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證1.本票正本及影本各乙張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卷內並無本票正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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