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
- 聲請人
-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許秀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有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金額1,203,693元不符)
㈣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