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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有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金額1,203,693元不符)

㈣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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