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嘉兆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37號 聲 請 人 嘉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挪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本票到期日「詳附表一」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並無附表一) ㈢請陳報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