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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抗告人
洪政良即鉅嘉企業社
抗告人
鉅嘉金屬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抗告人
人 洪政良
抗告人
洪慶裕

邱祐維

楊瓊如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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