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曾妙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受款人非聲請人,補正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與所附票據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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