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2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許展榕、蔡佳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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