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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聲請人
鈺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隆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附表三張本票發票人為「鈺陞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三張發票人均為「楊隆豪」)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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