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 聲請人
-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旻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相對人蔡旻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