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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 原告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聲 請 人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 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相對人蔡旻 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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