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博勳
- 原告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聲 請 人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 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相對人蔡旻 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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