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椰們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旻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聲請意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相對人蔡旻珉(住○○市○區○○路000號6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