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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聲請人
邱宏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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