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
- 原告邱宏傑、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邱宏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 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 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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