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邱宏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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