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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福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綉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相對人為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票號CH549753之發票人非中華神農股份有限公司。)

四、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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