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高金峯
- 原告曾馨慧
- 被告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劉承傳即劉志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88號 聲 請 人 曾馨慧 相 對 人 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峯 相 對 人 劉承傳即劉志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59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6月29日 600,000元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TH506664 002 108年6月29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6月29日 TH506663 003 108年6月29日 2,081,468元 未記載 108年6月29日 TH506665 004 108年6月29日 2,367,207元 未記載 108年6月29日 TH506667 005 108年6月29日 2,367,007元 未記載 108年6月29日 TH50666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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