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抗告人
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高金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曾馨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7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4年8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