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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0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聲請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任泓興業有限公司、薛弘毅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任泓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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