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
- 聲請人
- 彰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斯弘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東山營造有限公司、胡清煬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移轉票號139077號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3,000元。)
㈡提出票號139077號本票原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6143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東山營造有限公司、胡清煬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查移轉票號139077號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3,000元。)
㈡提出票號139077號本票原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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