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6 日
- 原告游信義、聲請對於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70號 聲 請 人 游信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本票時法定代理人為蔡昆熹。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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