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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抗告人
周鈺人
即相對人
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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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峰億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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