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原告周鈺人、與聲請人李峰億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抗 告 人 周鈺人 即相對人 送達代收人 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峰億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