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原告黃惠芬、廖家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黃惠芬 代 理 人 廖家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寄存於 聲請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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