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棟、與相對人佶德旺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佶德旺有限公司、陳文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 出相對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兼佶德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山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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