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致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致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李麗嬌、陳再萬、陳致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背書連續及受款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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