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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致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致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李麗嬌、陳再萬、陳致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背書連續及受款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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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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