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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致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李麗嬌、陳再萬、陳致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受款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Fong-Long Chen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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