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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聲請人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寶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金額115000元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3年2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2月15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確認本票金額105000元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2年4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4月22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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