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18號
- 聲請人
-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傑
- 相對人
- 張寶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771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2月15日 115,000元 視為未記載(原記載到期日113年2月2日,因到期日早於發票日,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113年5月15日 002 113年4月22日 105,000元 視為未記載(原記 載到期日113年4月 18日,因到期日早 於發票日,應視為 無到期日之記載) 113年7月22日 003 113年9月9日 80,000元 113年12月9日 113年12月9日 004 114年3月10日 55,0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0日 005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0日 006 114年1月15日 100,000元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