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孟訓、聲請對於相對人澄鎧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89號 聲 請 人 李孟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澄鎧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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