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80號
- 抗告人
- 黃芷榆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7980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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