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86號
- 聲請人
-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元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7986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元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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