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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聲請人
大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佳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下列附表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⑴票號WG0000000本票發票日「113年1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⑵票號WG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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