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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陳家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鎮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為「114年5月2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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