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21號
- 聲請人
- 張卉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禾工程有限公司、張裕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