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原告張卉柔、與相對人金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21號 聲 請 人 張卉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禾工程有限公司、張裕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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