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51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富有限公司、傅翰禹、楊任富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424,000元」之發票日期及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935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翰富有限公司、傅翰禹、楊任富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424,000元」之發票日期及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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