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尚毅、林尚慶、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75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林尚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美齡、王柏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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