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張佑羽
- 原告廣弘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聲 請 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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