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 原告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聲 請 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