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 聲請人
-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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