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宗毅
- 原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張育菁即張芮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相 對 人 張育菁即張芮晨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相對人,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3,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雲林縣古坑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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