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原告卓裕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卓裕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騰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在核定本公司113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決、清算案件,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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