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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Nicholas James Harrold
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洪邦桓律師

徐悅芳律師

林妙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即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同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審核刻在進行中,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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