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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0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對人
華展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君炎
相對人
李易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新臺幣149,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49,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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