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原告紀鳳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紀鳳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明有文。所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 費用額者,應待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為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主張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惟查,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方由本院以114年度重 訴字第309號為判決,顯見系爭事件迄未確定,是本院形式 上無從審查兩造間之本案裁判確實業已確定。綜上,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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