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原告蔡紋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蔡紋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然聲請人於民國1 14年8月13日對該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無人回應」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件信封、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 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無人回應」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附卷可憑,然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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