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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林威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尚有地上物需拆除返還給付予出租人,現正進行申辦拆除作業,尚未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僅查得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經臺中市政府於114年07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2153號函准予解散在案, 尚查無該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未獲本院備查清算人就任在案,無從展延清算期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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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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