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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5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聲請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尚有地上物需拆除返還給付予出租人,現正進行申辦拆除作業,尚未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僅查得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經臺中市政府於114年07月11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2153號函准予解散在案,尚查無該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瘋狂尾巴寵物有限公司未獲本院備查清算人就任在案,無從展延清算期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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