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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聲請人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相對人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6、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5,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又相對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少龍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於該址營業及法定代理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別派員查明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仍於該址營業及法定代理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分別函覆相對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於該址無人回應及法定代理人未居住於該址,分別有該局114年12月9日中市警一分防字第1140059832號、114年12月10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40082432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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